本公司网站内容为集团版权所有的文件,网站上的文件仅限于为公司形象信息展示和非商业目的使用,在此并未授权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任何网络、任何媒体上复制或公布。未经版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以非法的方式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使用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范围所指内容),否则版权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版权人拥有对公司网站的内容进行随时更改之权利,事前将不会另行通知。版权人不保证本网站展示的资料是全面信息或是最新数据。本网站内的所有图片(包括但不限于插图、透视图、设计图等)、模型、文字描述等,仅作为参考信息,非本公司的任何承诺或要约。
网站有关其开发项目信息的介绍,均以政府最后审批文件为准。商品房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为准。 任何人因本网站或依赖其内容进行交易所引致的损失,版权人和开发商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国际创新谷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补充公告
各单位:
根据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内部研究决定,现对深圳国际创新谷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公告(第六期)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入驻单位应为从事深圳“20+8”战略性新型产业、未来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申请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个月购买社保人员需满足第二条可申请房型相应社保要求;
(三)在深圳市未曾购买产业用地,或已购买产业用地但未竣工验收的;
(四)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除上述第(一)至(四)项外,首次申请单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3.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六)下列申请单位可凭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直接申请,不受(一)至(五)条限制:
1.取得市政府或市产业主管部门、市国资部门入驻批准的企业或机构;
2.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投资的企业;
3.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申请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创科公司将有关情况上报创科公司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依法取消该申请单位入驻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入驻创科公司所属创新型产业用房。
二、可申请房型
(一)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15(含)-30人,可申请不超过500㎡房型或1间房;
(二)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30(含)-60人,可申请不超过1000㎡房型或同层2间房;
(三)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60(含)-120人,可申请“一层及以上”房型中的一层;
(四)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120人(含)以上,可申请“一层及以上”房型中的一层及以上。
(五)企业申请房型中含300㎡及以下小户型的,企业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最低要求按32㎡/人标准设置(即申请房型总面积/32㎡向下取整的数值为最低社保人数要求),不受(一)至(四)条限制。
三、其他
原租赁公告中表述与本补充公告不符的,以本补充公告为准。本次公告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2日止。特此公告。
原租赁公告: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国际创新谷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公告(第六期)
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留学生创业大厦二期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补充公告
各单位:
根据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内部研究决定,现对留学生创业大厦二期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公告(第六期)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拟招租房源信息
房型 |
序号 |
楼层 |
房号 |
用途 |
建筑面积(㎡) |
备注 |
<400㎡ |
1 |
8 |
803 |
研发办公 |
383.83 |
简装,不动产权证标记坐落南山区高新南环路西留学生创业大厦二期801 |
2 |
9 |
901 |
研发办公 |
383.83 |
简装 |
|
3 |
17 |
1701 |
研发办公 |
383.83 |
简装 |
|
<900㎡ |
1 |
11 |
1102 |
研发办公 |
891.55 |
简装,不动产权证标记坐落南山区高新南环路西留学生创业大厦二期1101 |
<1300㎡ |
1 |
4 |
401 |
研发办公 |
1277.36 |
简装 |
2 |
22 |
2201 |
研发办公 |
1264.08 |
简装 |
|
合计: |
4584.48 |
二、申请条件
入驻单位应为从事深圳“20+8”战略性新型产业、未来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申请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达12人(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缴纳深圳社保人数填写);
(三)在深圳市未曾购买产业用地,或已购买产业用地但未竣工验收的;
(四)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 除上述第(一)至(四)项外,首次申请单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3.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六)下列申请单位可凭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直接申请,不受(一)至(五)条限制:
1.取得市政府或市产业主管部门、市国资部门入驻批准的企业或机构;
2.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投资的企业;
3.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申请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创科公司将有关情况上报创科公司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依法取消该申请单位入驻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入驻创科公司所属创新型产业用房。
三、可申请房型
(一)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12(含)-18人,可申请产业用房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房型;
(二)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18(含)-28人,可申请产业用房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房型;
(三)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28(含)-40人,可申请产业用房面积不超过900平方米房型;
(四)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40(含)-81人,可申请产业用房面积不超过1300平方米房型;
(五)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达81(含)人以上,可申请产业用房面积1300平方米以上房型。
四、其他
原租赁公告中表述与本补充公告不符的,以本补充公告为准。本次公告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2日止。特此公告。
原租赁公告: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留学生创业大厦二期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公告(第六期)
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汉京金融中心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补充公告
各单位:
根据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内部研究决定,现对汉京金融中心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公告(第六期)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入驻单位应为从事深圳“20+8”战略性新型产业、未来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申请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达15人(含)以上;
(三)在深圳市未曾购买产业用地,或已购买产业用地但未竣工验收的;
(四)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除上述第(一)至(四)项外,首次申请单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3.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六)下列申请单位可凭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直接申请,不受(一)至(五)条限制:
1.取得市政府或市产业主管部门、市国资部门入驻批准的企业或机构;
2.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投资的企业;
3.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申请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创科公司将有关情况上报创科公司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依法取消该申请单位入驻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入驻创科公司所属创新型产业用房。
二、可申请房型
(一)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15(含)-30人,可申请不超过500㎡房型或1间房;
(二)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30(含)-60人,可申请不超过1000㎡房型或同层2间房;
(三)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60人(含)以上,可申请不超过一层。
三、其他
原租赁公告中表述与本补充公告不符的,以本补充公告为准。本次公告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2日止。特此公告。
原租赁公告: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汉京金融中心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公告(第六期)
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科兴科学园三期、清华同方信息港二期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补充公告
各单位:
根据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内部研究决定,现对科兴科学园三期、清华同方信息港二期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公告(第五期)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入驻单位应为从事深圳“20+8”战略性新型产业、未来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申请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需满足第二条可申请房型相应社保要求;
(三)在深圳市未曾购买产业用地,或已购买产业用地但未竣工验收的;
(四)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除上述第(一)至(四)项外,首次申请单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3.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六)下列申请单位可凭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直接申请,不受(一)至(五)条限制:
1.取得市政府或市产业主管部门、市国资部门入驻批准的企业或机构;
2.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投资的企业;
3.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申请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创科公司将有关情况上报创科公司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依法取消该申请单位入驻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入驻创科公司所属创新型产业用房。
二、可申请房型
(一)科兴科学园三期
1.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15(含)-30人,可申请500㎡段房型;
2.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30(含)-60人,可申请1000㎡段房型或同层不超过2间500㎡段房型;
3.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60(含)-80人,可申请同层不超过2500㎡房型;
4.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80(含)-160人,可申请不超过一层;
5.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160(含)-240人,可申请不超过两层;
6.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240人(含)以上,可申请三层及以上。
7.企业申请房型中含300㎡及以下小户型的,企业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最低要求按32㎡/人标准设置(即申请房型总面积/32㎡向下取整的数值为最低社保人数要求),不受1至6条限制。
(二)清华同方信息港二期
1.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60(含)-120人,可申请不超过一层;
2.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为120人(含)以上,可申请不超过两层。
三、其他
原租赁公告中表述与本补充公告不符的,以本补充公告为准。本次公告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2日止。特此公告。
原租赁公告: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科兴科学园三期、清华同方信息港二期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公告(第五期)
深圳市创科园区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您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及时获取更多信息